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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溫濕度測試要求

時間:2022-02-03 08:25:30 作者:環(huán)儀小編 點擊:

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有很多類型,不同類型的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,對溫濕度試驗的要求也不同,采取測試的等級也不同,下面參考GB/T 16838-2005標準,我們來看看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所對應的溫濕度測試要求。


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


消防電子產(chǎn)品溫室度試驗要求如下:

參考試驗設備:恒溫恒濕試驗箱

1.高溫運行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(jiān)視狀態(tài)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再進行一次。對某些類型的產(chǎn)品(例如感溫,感煙火災探測器)允許其功能檢測在特定的標準檢驗設備中進行。

高溫運行試驗要求如下圖所示,分為四個等級,Ⅰ、0和Ⅱ、Ⅲ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40±2)℃、(55±2)℃、(70±2)℃,根據(jù)產(chǎn)品不同,試驗時間分別為16h和2h。

持續(xù)時間2h適用于探測器之類的休積較小的試驗樣品,而持續(xù)時間16h則適用于報警控制器之類的體積較大的試驗樣品。


高溫運行試驗


2.高溫耐久試驗:

本試驗的產(chǎn)品處于非工作狀態(tài),只適用于等級Ⅱ和Ⅲ的產(chǎn)品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55±2)℃、(70±2)℃,持續(xù)時間為21h,如下圖所示。

高溫耐久試驗


3.低溫運行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(jiān)視狀態(tài)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再進行一次。

低溫運行試驗要求如下圖,0和Ⅰ等級為一組,Ⅱ、Ⅲ為獨立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0±3)℃、(-5±3)℃、(-10±3)℃、(-25±3)℃,試驗時間分別為16h和2h。

持續(xù)時間2h適用于探測器之類的休積較小的試驗樣品,而持續(xù)時間16h則適用于報警控制器之類的體積較大的試驗樣品。

低溫運行試驗


4.低溫耐久試驗:

本試驗的產(chǎn)品處于非工作狀態(tài),等級Ⅰ和Ⅲ的試驗溫度為(-40±3)℃,等級0和Ⅱ試驗溫度為(-25±3)℃,試驗時間均為16h,如下圖。


低溫耐久試驗


5.恒定濕熱運行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(jiān)視狀態(tài)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再進行一次,具體如下圖所示。

恒定濕熱運行試驗


6.恒定濕熱耐久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處于非通電狀態(tài)。功能檢測應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立即進行,相關要求如下圖。


恒定濕熱耐久試驗


7.交變濕熱運行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(jiān)視狀態(tài)。功能檢測應在條件試驗結(jié)束后立即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再進行一次。如果有必要的話,功能檢測也可以在最后一個循環(huán)周期高溫段的最后半小時進行。

具體要求如下圖所示。


交變濕熱運行試驗


8.交變濕熱耐久試驗:
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處于非通電狀態(tài)。功能檢驗應在恢復期結(jié)束后立即進行。測試要求如下圖所示。


交變濕熱耐久試驗

標簽: 溫度試驗 環(huán)境試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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